公告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财采处[****]1号
根据省审计厅审计报告甘审办经责报[****]**号“关于庆阳市西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燃气安全检测运行平台政府采购项目涉嫌违规肢解转包”审计反馈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当事人: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
二、违法事实
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中标“庆阳市西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燃气安全监测运行平台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价****.**万元,合同编号XFZC****-****。省审计厅审计报告反馈问题中,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将合同项下****.***万元的建设内容(占中标价约**%)以****.**万元分别转包给三家公司:中国电信庆阳分公司(软件采购);良正阀门有限公司
(设备采购);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开招标采购)。
三、核查情况
经书面审查采购人及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合同项下****.***万元的建设内容(占中标价约**%)以****.****万元价格分别转包给四家公司:中国电信庆阳分公司、良正阀门有限公司
、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通服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且区住建局与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签订的庆阳市西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燃气安全监测运行平台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第十五条其它第三款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虽称中国电信庆阳分公司为中电万维母公司的关联公司
,但二者为独立法人,且未经采购人同意,通过关联公司
实施合同内容仍属转包行为。
就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的转包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四款、《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但鉴于前述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其转包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住建局提供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清单显示工程质量合格,符合采购人要求。故我局本着柔性执法、过罚相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四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作出**.****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提交了对该转包问题的陈述和请求意见,表示同意该处罚决定。
四、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的转包行为,我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四款、《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中电万维庆阳分公司作出**.****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西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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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财政局
****年4月7日